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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传时间有多久?拘传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?

来源:常熟刑事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zmxx.viplaw.cn/   时间:2021-06-02 11:06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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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拘传是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。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,那么,拘传时间有多久?拘传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?

  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,经两次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拘传。拘传也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,若对方不配合可以采取强制措施,但拘传需要出示拘传票,且在规定时间内放人。

  一、拘传时间有多久

 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

  “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;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,需要采取拘留、逮捕措施的,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

  “不得以连续传唤、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。传唤、拘传犯罪嫌疑人,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。”

  二、拘传的条件

  在执行程序中,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:

  1、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、其他组织的负责人。

  从执行实践来看,下列几种。情况通常被认为是“必须”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:

  (1)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,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,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;

  (2)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,但无确切证据,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;

  (3)被执行人非法转移、隐匿已被执行人员、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,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;

  (4)被执行财产被毁灭、损坏,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,又不说明原因的;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、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;

  (5)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。

  2、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

 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,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。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,少于两次的传唤,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、一次传票传唤的,均不得适用拘传。

  3、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

 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,则不能适用拘传。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,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,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。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,争取其主动到庭;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,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。

  三、拘传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?

  1、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的拘传。

  在执行工作中,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、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,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,不配合调查,致使法院无法执行。

  对此,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,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,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,威慑其嚣张气焰,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,并通过降低其形象,使其无所遁其行,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。但是此种情况下的拘传不是刑事强制措施,因为刑事强制措施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,而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的拘传在性质上属于对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处理方式,除非构成拒不执行裁判判决罪。

  2、多用拘传,慎用拘留。

  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,因此在执行中,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,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。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,才能适用拘留。

  3、充分发挥拘传作用。

  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,将其藐视法庭、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,增强拘传的效果。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,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、作出履行计划,可以通过开庭,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,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,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,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,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,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,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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